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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编写组回函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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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贵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为本标准的修改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深表谢意!
  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已将其大部分采纳到标准修订中,另有少部分意见向您汇报如下:
  (1)总体意见外观质量评定专业划分方面:建议在土石方明挖工程后面,增加地下开挖工程,在混凝土工程后面,增加地下建筑物工程。我们已修改为“土石方开挖工程”,增加了洞室开挖的内容;只要属于本标准所定义的专业工程,都可按本标准进行外观质量评定。
  (2)1.0.6删除本条内容,修改为本标准12.1.1。我们认为1.0.6是对项目法人的要求,12.1.1是评定方法,两者有所区别。
  (3)1.0.7删除本条内容,修改为本标准12.2.6。我们认为1.0.7是规定外观质量评定开展的时间,宜放在总则中。
  (4)12.1.4参考SL631~SL637中3.1.3~3.1.5条内容修改为外观质量评定检验项目分为检查检测项目和目测观感项目。我们认为意见内容已在总则中明确,12.1.4只规定评定组的人员构成。
  (5)12.1.6修改为外观质量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的制备应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其规格宜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评定表一式4份,备查资料一式2份,其中评定表及其备查资料各1份应由监理单位保存,其余应由施工单位保存。我们认为相关水利行业规程已规定,本《标准》可不列。
  (6)12.2修改为评定工作组织。我们认为这一章节属于程序范畴。
  (7)12.2.2修改为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复核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申请。我们认为标准合同文件里对时限已有相关约定。
  (8)12.3.1修改为专业工程中的评定项目按检测和检查两种方法进行评定,其实得分计算公式…。(原稿1.0.9条后移到此。)我们认为1.0.9所述的为原则,而12.3.1所述的则为方法,两者有所区别。
  我们的意见如有不妥,请电话告之或电子邮件联系,我们将十分感谢并虚心请教。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编写
  联系人:刘大军
  邮箱:Ldj12091@163.com    电话:13605529272    传真:0552-309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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